案件名称:XXX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州刑执字第146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9-19公开日期:2014-10-26
当事人:XXX
案由:盗窃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州刑执字第146号罪犯XXX,男,现押于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洪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

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XXX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截止2014年3月累计获奖励分86.1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X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