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健章,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
2010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2014年5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健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敏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健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何健章利用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好贩毒事宜后,去到台山市广海镇金卡酒吧附近,贩卖毒品氯胺酮1小包、重0.5克给陈某某。
2014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何健章又利用上述方法,去到上述地点,贩卖毒品氯胺酮1小包、重0.5克给陈某某。
2014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何健章利用手机与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好贩毒事宜后,去到台山市广海镇西门口牌楼处,贩卖毒品氯胺酮1小包、重1克给刘某某,非法得款100元。
2014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何健章利用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好贩毒事宜后,在前往交易的路上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在被告人何健章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及毒品3小包、重20.6克,缴获的毒品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健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健章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健章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何健章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何健章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健章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健章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健章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何健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何健章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查获的毒品及贩毒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健章的量刑建议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