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江、杨正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廖某在佛山市某某植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负责向供应商采购花木。
期间,被告人廖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向某某公司虚增花木价格,致使某某公司多付货款给供应商,并将供应商返还的多收的货款占为己有。
被告人廖某先后向供应商成某某、马某某、周某采购时,以上述方式,将某某公司共人民币42500元货款占为己有。
破案后,赃款未能起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代表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及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送货单、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单机明细查询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款说明;转账凭证照片;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廖某辩护人庭后提交如下书面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2.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廖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