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无业。
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刁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预谋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通过抵押所租赁车辆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自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伙同他人多次与多家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2910元。
1、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到莱芜市畅通轿车租赁中心,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比亚迪F6轿车一辆(车主李某某),价值80990元。
当日下午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伪造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成李某某的信息,吴某某冒充车主李某某将车抵押给亓某某借款40000元;2、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到畅通轿车租赁中心,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7875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3、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预谋后到西关万鸿租赁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5075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4、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三江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5250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5、2010年7月31日,王某某与吴某某到万鸿汽车租赁公司,以跑业务为名,租赁该公司鲁S-×××××银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价值52700元,后将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0000元;6、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钢城区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鲁S-×××××黑色红旗轿车,价值26880元,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7、2010年8月4日,王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已判刑)到钢城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以跑业务为名,租赁该公司鲁S-×××××御翔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开到新泰汶南镇汶南西村刘某某住处,王某某将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成车主赵和德的身份信息,将车抵押给刘某某,借款10万元。
2013年9月13日,曹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将该车换回并送还租赁公司;8、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预谋后到顺利达汽车租赁部,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荣威350轿车,价值9114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66000元;9、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路路通汽车租赁公司,与该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司鲁S-×××××起亚轿车,同年9月25日王某某将该车送回并租赁了一辆银色鲁S×××××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次日王某某伙同张某某、曹某某租赁该公司一辆黑色鲁S-×××××北京伊兰特轿车,并将租赁的上述两辆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
经鉴定银色鲁S×××××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49880元,黑色鲁S-×××××北京伊兰特轿车价值55900元;10、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盛通租车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7350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
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王某甲、许某财物共计人民币99000元。
1、201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伪造莱城区牛泉镇刘仲莹中学和莱城区牛泉镇省庄联小公章以及伪造王某丙、张某丙老师身份证复印件,与王某甲签订4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骗取王某甲38000元。
2、2010年5月30日、7月13日、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伪造莱城区牛泉镇刘仲莹中学和莱城区牛泉镇省庄联小公章以及伪造王某丙、张某丙老师身份证复印件,先后与许某签订7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骗取许某人民币61000元。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亓某某等证人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狄聚某等陈述、同案犯吴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1、合同诈骗罪中,其中有五辆车已经退还给车主;2、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王某甲一起,我和毕京霞一共还了四万;起诉书指控的诈骗许某一起,实际上借的许某2万元,用的全是我的真名没有伪造。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预谋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通过抵押所租赁车辆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自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伙同他人多次与多家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2990元。
1、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到莱芜市畅通轿车租赁中心,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比亚迪F6轿车一辆(车主李某某),价值80990元。
当日下午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伪造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成李某某的信息,吴某某冒充车主李某某将车抵押给亓某某借款40000元;2、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到畅通轿车租赁中心,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7875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3、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预谋后到西关万鸿租赁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5075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4、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三江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5250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5、2010年7月31日,王某某与吴某某到万鸿汽车租赁公司,以跑业务为名,租赁该公司鲁S-×××××银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价值52700元,后将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0000元;6、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钢城区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鲁S-×××××黑色红旗轿车,价值26880元,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7、2010年8月4日,王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已判刑)到钢城顺捷汽车租赁公司,以跑业务为名,租赁该公司鲁S-×××××御翔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开到新泰汶南镇汶南西村刘某某住处,王某某将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成车主赵和德的身份信息,将车抵押给刘某某,借款10万元。
2013年9月13日,曹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将该车换回并送还租赁公司;8、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预谋后到顺利达汽车租赁部,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荣威350轿车,价值9114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66000元;9、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路路通汽车租赁公司,与该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起亚轿车,同年9月25日王某某将该车送回并租赁了一辆银色鲁S×××××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次日王某某伙同张某某、曹某某租赁该公司一辆黑色鲁S-×××××北京伊兰特轿车,并将租赁的上述两辆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
经鉴定银色鲁S×××××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49880元,黑色鲁S-×××××北京伊兰特轿车价值55900元;10、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预谋后到盛通租车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鲁S-×××××帕萨特轿车,价值73500元。
后将该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3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亓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6月20日,王某某介绍一名自称李某某的青年人向亓某某抵押借款四万元。
该青年给亓某某看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行车证,照片与该人相符。
亓某某借给该人四万元。
2010年10月22日民警找到亓某某后,亓某某才知道借钱的人真实姓名叫“吴某某”,吴某某给亓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冒用的李某某的名字的住址,照片和身份证号是吴某某本人的;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6月20日上午,由吴某某担保,张某某租了李某某的比亚迪F6轿车。
到10月10日开始不再缴费。
2010年10月22日畅通轿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不上张某某。
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得知车辆在牛泉。
2010年10月22日,李某某、吴某某等人一起去牛泉要车。
亓某某指认吴某某就是开车借钱的“李某某”。
吴某某见事情败露便说出了事情真相;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鲁S×××××帕萨特轿车放在畅通租赁中心出租。
2010年10月23日畅通公司告诉张某某其车被租出去之后车上的定位系统被摘除了,到现在也没有找回来;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8月16日,王某某、曹某某、“赵合德”等人开着鲁S×××××御翔轿车找到我,王某某介绍“赵合德”要借10万块钱,用曹某某的房产和“赵合德”的车做抵押。
当时说是借款10天,结果到期没还上。
后我拿着“赵合德”的身份证复印件找到莱钢的租赁公司。
老板说照片上的人是吴某某。
我接着拿曹某某房产证上房管局,结果一查是假的;5、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份房某某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放在狄聚某的万鸿汽车租赁公司向外出租。
2010年10月初狄聚某告诉房某某,房某某的帕萨特轿车被吴某某租去了,车到期也不往回交。
后来就找不到吴某某和张某某了;6、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至10月份,王某某等人多次以汽车抵押的方式,向其借款的情况,同时证实王某某等人书写欠条、抵押轿车及借款数额的情况;7、证人王某某(莱芜市路路通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马子某丙(莱芜三江盛汽车租赁公司经理)、谢旭世(莱芜盛通车辆租赁公司经理),赵玉平(莱芜市顺利达汽车租赁公司经理)、亓荣敬(畅通轿车租赁中心的合伙人)、狄聚某���万鸿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赵和德(莱芜市顺捷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汽车的情况;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21日吴某某和王某某、张某某去了畅通商务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人是吴某某、担保人是张某某,租的车是黑色的,车牌号是鲁S×××××。
2010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王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去了万鸿汽车租赁中心,王某某租了一辆车牌号为鲁S×××××的银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吴某某为担保人,租完车王某某开车走了。
租车公司给吴某某打电话说车一直没有还回来,王某某也联系不上了;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张某某向王某某介绍了刘某某。
向刘某某借款时使用了行车证、房产证做担保,“赵合德”出具了身份证复印件。
还款日期到后,刘某某查了曹某某的房产证发现是假的��“赵合德”也是由吴某某冒充的;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农历七月份左右用过王某的车去租赁公司租车;11、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情况;12、借条,证实李某某用鲁S×××××的车抵押借款时书写的欠条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向尹某某抵押借款时,书写的欠条的情况;13、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在租车时及抵押借款时提供的相关证件情况;14、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的鲁S×××××黑色比亚迪轿车、鲁S×××××黑色帕萨特轿车均已发还给了被害人;1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轿车的价值;16、工作说明,证实路路通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宋超称涉案的汽车租赁合同在搬家时已���遗失;17、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20日,王某某说租车然后把车抵押给亓某某向他借钱。
我跟张某某、王某某租了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6,张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我作担保人。
后来王某某让我把我的身份证姓名和住址换成了车主李某某的。
然后我把车的行车证和做好的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车钥匙给了亓某某,王某某写好了借条,条子上写的是借四万,我在借条上签了李某某的名字。
2010年8月份,曹某某安排以吴某某的名字租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张某某担保。
张某某和王某某租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
四个人将两辆车开到济南新长途汽车站西边的一个宾馆院子里。
张某某与尹某某等人谈好抵押借款的事宜并拿的钱。
2010年6、7月份,曹某某让我和王某某租了辆御翔轿车。
曹某某让我冒充车主,并做了一个假身份证复印件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
我打了个十万元的借条,签的行车证上车主名字,曹某某做的担保,10万元钱扣下了4000元利息,拿来了96000元,这些钱曹某某拿去了。
后来曹某某用房产证做抵押换回御翔车,我把车开回租赁公司;18、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王某某想租赁轿车然后把车抵押给尹某某借款。
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先后找租赁公司租赁汽车。
租了好几辆之后王某某联系尹某某就把车开到济南抵押给尹某某。
从尹某某手里拿钱。
具体从那里租的不清楚。
2010年8月份一天,王某某和吴某某到莱钢租了一辆御翔轿车,并计划向刘某某借10万元。
王某某与吴某某办了一个御翔车主赵合德的假身份证复印件,用的吴某某的头像。
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一块开着御翔轿车去新泰找到刘某某。
吴某某冒充车主“赵合德”给刘某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
2010年9月份,我当担保人,张某���租赁出来一辆黑色荣威350,我们一起开车到福临门张某某把车给了王某某,晚上王某某和张某某或者是张某某一起去的济南。
租赁公司到期后把车开回来了。
2010年9月份,王某某开回来一辆白色东风起亚赛拉图轿车,王某某说是尹某某嫌东风起亚赛拉图轿车车况不好。
大约过了几天,张某某叫我去路路通轿车租赁公司,租出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
后来我听说王某某把这车送到济南抵押给尹某某了;19、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6月,王某某和我到畅通汽车租赁公司用我的驾驶证租了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6轿车。
王某某说把租来的车抵押给他妹夫亓某某,抵押4万元,让吴某某装作车主跟亓某某借钱,王某某作担保人。
我和王某某、吴某某就去牛泉用假手续把车抵押给亓某某了。
2010年6、7月份,我和王某某到三江盛租赁公司说是租车干矿石跑业务。
用我的驾驶证、身份证租赁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鲁S×××××)。
这辆车接着让王某某抵押给济南尹某某了。
2010年9月份一天,王某某和我去莱钢一家租赁公司,王某某租车,我当担保人租赁一辆黑色红旗轿车(车号后面是9198)。
王某某接着领着我去济南找尹某某,王某某给尹某某打了借条。
2010年9月份,王某某和我、曹某某到顺利达汽车租赁公司,用我的驾驶证身份证租赁了一辆给色荣威350(车号2205)。
王某某和我开着就上济南抵押给尹某某了。
后来车被租赁公司老板开回来了。
2010年9月底一天,王某某让我和曹某某到路路通汽车租赁公司用我驾驶证、身份证租赁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号后几位是1855),曹某某当担保人。
这辆车后来王某某开到济南抵押给尹某某了;20、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6月份,王某某安排张某某、吴某某去畅通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比亚迪。
王某某说把这车抵押给亓某某。
王某某让吴某某冒充比亚迪车主,并且让吴某某复印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姓名、地址都是车主的,照片是吴某某的。
王某某和吴某某开着车去牛泉,把车抵押给亓某某。
2010年7月份,王某某找来他的一个朋友叫吴某某说用吴某某的驾驶证租辆车,由我担保。
我们租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号后面是966)。
租出车来王某某给吴某某二三百元就让他走了。
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还有我一起开车到济南找尹某某抵押了三万元。
2010年7月份,王某某安排我和吴某某到万鸿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号后面是518)。
第二天王某某和吴某某去万鸿公司租赁了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
王某某给尹某某打电话说:“有两辆好车,把车抵押借点钱用”。
我和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我们四个一块去的济南。
这两辆车都是抵押了三万元,以王某某的名义打的借条。
2010年10月,王某某从金点子广告上找到一个盛通租赁公司,我去租了辆银白色帕萨特轿车(车号后面是5553)。
晚上我和王某某、曹某某把这车开到济南抵押给尹某某;2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核实。
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000元。
1、201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伪造莱城区牛泉镇刘仲莹中学和莱城区牛泉镇省庄联小公章以及伪造王某丙、张某丙老师身份证复印件,与王某甲签订4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骗取王某甲38000元;2、2010年5月30日、7月13日、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伪造莱城区牛泉镇刘仲莹中学和莱城区牛泉镇省庄联小公章以及伪造王某丙、张某丙老师身份证复印件,���后与许某签订7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骗取许某人民币6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2010年5月底,王某某找了两个老师作担保向我借钱。
我看了看王某丙老师、张某丙老师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学校开的工资证明。
王某丙老师打了三万元借条,然后王某某和张某丙作担保。
他们每个人给我打了张三万元借条。
2010年7月13日王某丙和张某丙老师找到我说借二万元。
我让他们打了借条。
2010年7月31日,王某某、张某丙和一个叫吴某某的找到我说再借二万元。
这次是张某丙老师打的借条,王某某、吴某某担保。
从那以后我就联系不上他们三个了。
后来我发现借钱的王某丙、张某丙与真实的王某丙、张某丙不是一个人。
同时证实借钱分多次还了9000元利息;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0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找了两个老师作担保向我借钱4万元。
我���了看他们的手续,知道王某某老婆叫毕晓霞,一个是牛泉省庄联小张某丙老师,一个是牛泉刘仲莹中学王某丙老师。
他们都有工资证明还有学校的公章。
我让他们都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一个月到期后,我找不到王某某。
我发现借钱的王某丙、张某丙与真实的王某丙、张某丙不是一个人;同时证实当时约定的利息是五分多,先把一个月的利息扣下了;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一天,有人找到我,说我给别人担保了。
那个人拿出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来。
上面的头像不是我的,身份证号也不是我的。
工资证明上的公章也是假的。
他还拿出张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假的。
我没有给王某某担保过;4、证人张某乙(张某)证言,证实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有人到学校说自己给人担保借款了。
张某丙看了身份证复印件发现照片和身份证号都不��自己的。
那个人又给张某丙看了一下王某乙老师身份证,也不是王某乙本人;5、证人张某丙(莱城区牛泉镇新张庄村村书记)证言,证实张某某、张某某系亲兄弟;6、证人毕某丙证言,证实王某某无正当职业,2010年10月与妻子离婚后就不知道去了哪里;7、辨认笔录,证实经许某辨认确认张某某就是冒充张某丙的人,张某某就是冒充王某丙的人;8、书证借款材料,证实“王某丙”、“张某丙”借款时书写的借条及借条之后均附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王某丙”“张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头像分别是张某某、张某某;9、书证借款担保合同,证实2010年5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