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定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贵刑初字第108号
所属地区:贵定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10公开日期:2014-09-2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贵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1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释。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定县城关镇河西堰路,盗走被害人刘奔价值6934元的豪爵摩托车一辆。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星际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价值6440元的力帆摩托车一辆。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从安顺市乘火车到贵定县,窜至贵定县城关镇河西堰路时,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坏车锁,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白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销赃后得款人民币2100元用于个人挥霍。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34元。

2014年4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安顺市乘火车到贵定县,窜至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星际网吧门口时,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坏车锁,盗走赵光章的黑色力帆摩托车一辆,并将摩托车销赃后得款人民币2900元用于个人挥霍。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4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李某某供述: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晚上20时,我因无钱用,想去贵定县盗窃摩托车。

大约凌晨2时许,我从安顺火车站买了到贵定的火车票,凌晨5时许到达贵定火车站。

我走到一个火车桥下面,看见穿洞旁有一个写着通往盘江方向的指路牌,指路牌下有一辆白色的豪爵牌踏板摩托车,我看四周无人,就用事先准备好的一个内六角扳手将摩托车锁芯撬坏,推行20米后我发动车子骑回安顺。

在安顺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流动二手车交易市场,我将该车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

2014年4月9日凌晨12时许,我又从安顺乘火车到贵定。

大约凌晨2时许,我走到离桥洞不远的一个叫“浪人网络”的网吧楼下,我发现该网吧楼下停了大约五六辆摩托车,其中有一辆黑色的力帆牌摩托车停在最外面。

我走到这辆摩托车旁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内六角扳手,将摩托车锁芯撬坏,推行约20米后,发动摩托车骑回安顺。

在上次的那个二手交易市场以29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一名约30岁的男子。

两次卖车的5000元被我用在日常花销中了。

二、被害人陈述。

1、刘某陈述:2014年3月23晚上10点多,我将自己的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锁好龙头停放在穿洞旁我就回家了,今天(2014年2月24日)早上起来发现车子不见了,我就报警了。

车子买的是6600元,经销商开得发票是5600元,我以我女朋友的名字喻磊上牌照花了1280元,所以购车加上牌一共是7880元。

2、赵某某陈述:2014年4月9日凌晨2时许,我下班后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到贵定县红旗路星际网吧,把车停在网吧门口锁上龙头锁我就直接到网吧楼上去上网了。

早上7时许我下机后准备骑车回家,发现停放在网吧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我被盗的摩托车是黑色力帆牌的,2013年9月9日花7000元购买的,买的时候我先支付的2500元,剩余的4500元是按照每月1500元的方式支付的,所以当时购买的销售店只给我开具了一张2500元的购车发票。

三、鉴定意见。

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豪爵牌摩托车价值6934元,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