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李玉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01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9-03公开日期:2014-09-23
当事人: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李玉明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01号申请人: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长旭,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唐阁村唐阁一社工业园A栋5楼。

委托代理人:李杨,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玉明,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州市。

申请人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47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的工资是13000元是错误的,被申请人的工资应当为1800元。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滴蕊天猫旗舰店,试用期职责与薪酬标准)》中第1条运营总监待遇,试用期为2个月,待遇为1800元-13000元。

入职当日算起,工作日达到30天,营业款达到15万元,运营总监的待遇为13000元;营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运营总监待遇为10000元;营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运营总监待遇为8000元;营业款5万元以下,运营总监待遇为5000元;营业款低于1万元,运营总监待遇为1800元。

该份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工资是根据营业款计算的,现在被申请人2014年1月4日到2014年2月17日期间,营业款仅为1182.1元,营业款为l万元以下,因此被申请人的工资为1800元。

仲裁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是13000元是片面的,属于断章取义。

(2)被申请人曾经和申请人有电话录音,录音的内容被申请人删除了部分内容,因此其录音内容不真实。

(3)广州市的最低工资为1550元,一般行业的工资为3000元左右。

销售行业属于提成行业,没有任何业绩,任何公司都不会给高达13000元的工资,同样申请人也不会给被申请人高达13000元的工资。

2、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申请人于2014年2月17日已经通过邮箱收到被申请人的辞职申请,被申请人在辞职申请中已经明确表示自己是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深切的表达了对申请人的感激之情。

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为工资数额无法确定问题产生纠纷,不是申请人不发放工资,而是因为双方对于工资的数额存在纠纷,无法发放具体数额工资给被申请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被申请人事后以申请人不发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被申请人在入职时存在虚假的工作经历、职务、工资报酬等信息欺骗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招聘其入职申请人处。

被申请人亲笔填写自己的工作经历、时间等信息及被申请人网络上发布的个人简历存在欺骗内容、工作业绩的虚假,被申请人根本不具有相应能力。

被申请人严重欺骗申请人,因此,双方属于无效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故特此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驳回李玉明的全部劳动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javascript:SLC(9590,0)﹥》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