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浩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岳中刑执字第1116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9-15公开日期:2014-10-27
当事人:陈浩
案由:绑架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刑执字第1116号罪犯陈浩,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8)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后因罪犯陈浩以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由申请免除罚金,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以(2008)华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陈浩减少罚金人民币8000元,余款2000元继续追缴(原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先后于2010年7月29日、2011年12月30日、2013年6月8日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浩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浩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浩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浩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