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花园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与孔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724号
所属地区:肥西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22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花园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孔志坤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724号原告花园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谭寿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基贵,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倩芳,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志坤,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花园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置业)与被告孔志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利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花园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檀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志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园置业诉称,2011年9月份,原、被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两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三河镇“旺河苑”农贸市场内N13、N14号商铺,原告支付购房款44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商铺交付原告。

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但对于该两套商铺的产权证却迟迟未能办理,后经原告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被告在出售商铺时已明知其开发的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得分割出售。

由此,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并导致原告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44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利息人民币93720元(以4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1年9月16日暂计至2014年8月15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孔志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对举证及质证等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原告孔志坤与被告花园置业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两份,约定由原告孔志坤购买被告开发的肥西县三河镇“旺河苑”农贸市场第N13号及第N14号商铺两套,每套价款22万元,两套总价款44万元,购房款由买受人在2011年9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

商铺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本项目为肥西县三河镇首家由企业投资开发的民生工程项目,由于类似项目分割发证标准尚未统一,由政府协商相关部门后统一办理,办理产权证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提供办证相关资料及因买受人购置商铺所应承担的税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孔志坤即将44万元购房款支付完毕,2012年9月份,被告将第N13号及第N14号商铺交付原告孔志坤,此后,原告孔志坤一直要求被告花园置业为其办理该两套商铺的产权证,被告一直拖延,未予办理。

另查明,被告花园置业开发的肥西县三河镇“旺河苑”农贸市场用地系通过竞拍方式取得,2010年8月27日,被告花园置业作为受让人与肥西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肥土出字经(2010)14号]一份,对出让土地的交付及出让价款的缴纳等内容作出约定,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该地块功能为农贸市场,两层框架结构,一层菜市场,二层超市,建成后,产权不得分割出售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同日,花园置业与肥西县国土资源局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四条再次确认案涉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得分割出售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商铺买卖合同》、已付购房款《收据》及经原告申请本院向肥西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附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孔志坤与被告花园置业所签订的两份《商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告孔志坤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约支付全部44万元购房款,被告花园置业即应依约交付合同项下的商铺并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花园置业2010年8月27日与肥西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即已明知案涉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得分割出售,庭审中,被告花园置业辩称一直在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办证事宜,但至今仍未有任何明确的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致使原告孔志坤购买商铺并取得产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孔志坤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商铺买卖合同》,并由花园置业返还已支付的44万元购房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原、被告所签订的两份《商铺买卖合同》中均未对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作出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自2011年9月16日起由被告花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