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鸿,壮族。
被执行人南丹县威宇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5491569-6。
法定代表人陆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玉梅与被执行人韦鸿、南丹县威宇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丹执字第23号,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共同支付水泥款569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23元;2、共同支付案件执行费为77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至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对未履行的义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