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士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国庆,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生。
上诉人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无锡公���(以下简称中外运无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国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4)新民辖初字第0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倪国庆向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于2008年11月18日进入中外运无锡公司处,于2013年6月13日离职。
在职期间,中外运无锡分司要求其24小时监管,故要求中外运无锡公司支付2008年11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0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000元。
2014年4月16日,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决定书,以“倪国庆已于2005年7月1日退休,故可认为其已达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故本案不属该委受理范围”为由,决定撤销该案。
2014年4月30日,倪国庆诉至原审法���,要求中外运无锡公司支付2008年11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0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000元。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不服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或仲裁机构裁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而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倪国庆不服新区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仲裁决定书,向新区劳动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了中外运无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中外运无锡分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新区并非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倪国庆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