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05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11公开日期:2015-02-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江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