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