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大庆与李海燕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凉民初字第3513号
所属地区:武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23公开日期:2014-11-11
当事人:叶大庆,李海燕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叶大庆。

被告李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大庆与被告李海燕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大庆于2014年9月23日以被告李海燕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叶大庆以被告李海燕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