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大庆与被告李海燕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大庆于2014年9月23日以被告李海燕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叶大庆以被告李海燕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