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浙湖刑执字第3510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湖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9-26公开日期:2014-12-02
当事人:王磊
案由:故意伤害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510号罪犯王磊,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了(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民事赔偿8100元。

上诉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1月25日以(2009)浙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原告及其他二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2月25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

执行中,经本院一次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14年6月间,经教育,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羊毛衫加工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

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