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2)丽景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相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叶相德减刑九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相德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相德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相德在本次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