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碚法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贻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田贻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贻成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贻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