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马光泉。
委托代理人:于学泳。
原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奎刚,经理。
原审原告金德发(金勇父亲)与原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坤边境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抚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