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林威、候玉玺、候朋威与孟洋侵权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召法执字第475号
所属地区:漯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9-25公开日期:2015-06-2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召法执字第475号孟洋:你(单位)与张林威、候玉玺、候朋威侵权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召民初字第1399号执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