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争辉,经理。
被告高靖。
被告杨靓。
被告深圳福韵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高靖。
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祥宇果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靖、杨靓、深圳福韵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名下存款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冻结被告杨靓在银行的存款190万元,因本案尚未审结,原告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杨靓在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