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栖霞祥宇果蔬有限公司与高靖、杨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栖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栖商初字第61-2号
所属地区:栖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01公开日期:2015-04-14
当事人:栖霞祥宇果蔬有限公司,高靖,杨靓,深圳福韵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61-2号原告栖霞祥宇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市官道镇甄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丁争辉,经理。

被告高靖。

被告杨靓。

被告深圳福韵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高靖。

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祥宇果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靖、杨靓、深圳福韵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名下存款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冻结被告杨靓在银行的存款190万元,因本案尚未审结,原告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杨靓在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