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侯金虎,男,住陵县城区。
被申请人康兆玲,女,住陵县。
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由苗传东提取车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