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演习,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诏安县。
被执行人苏沈明,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袁吉勋与被执行人李演习、苏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22.4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