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吉勋与李演习、苏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思执行字第3106-1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9-14公开日期:2014-12-18
当事人:袁吉勋,李演习,苏沈明
案由:nan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106-1号申请执行人袁吉勋,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李演习,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诏安县。

被执行人苏沈明,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袁吉勋与被执行人李演习、苏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22.4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