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海潮与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磁行初字第24号
所属地区:磁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26公开日期:2014-09-30
当事人:郭海潮,邯郸市人民政府,郭海林
案由:nan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磁行初字第24号原告郭海潮,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54号1号楼1单元12号。

委托代理人郭丽霞,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邯郸市建设大街54号1-12。

系原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候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回建,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少锋。

委托代理人王传礼。

第三人郭海林。

委托代理人黑保奎。

委托代理人马玉青。

原告郭海潮诉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邯市行辖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海潮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