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明臣,住吉林市。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臣物业服务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王洪江承办。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5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明臣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
被执行人王明臣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自己一年来的财产状况。
经本院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臣在银行有存款,当本院去冻结时,存款已被取出。
后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王明臣自动履行义务2,300.00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后余款自愿放弃。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鉴于申请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