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成诉被告吉林省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