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德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赵波履行本案标的人民币97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4)1052-1057、1059-106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