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定民一初字第01905号
所属地区:定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30公开日期:2014-10-28
当事人:张某,陈某甲
案由:离婚纠纷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905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

被告:陈某甲,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要求离婚,抚养儿子,被告每月付抚养费20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甲辩称: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债务26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结婚。

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已独立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现在校读初中三年级。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儿子正在读初中三年级,面临中考,双方应多考虑给儿子创造较为安定的学习环境,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

现原告要求离婚,无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