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林全与刘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碚法民初字第04741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9-26公开日期:2015-01-23
当事人:肖林全,刘敏
案由:nan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4741号原告肖林全,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李元琼、杨兴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王功林,重庆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林全与被告刘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8日、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林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元琼、杨兴印,被告刘敏的委托代理人王功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林全诉称:2013年6月12日17时55分许,原告在北碚区嘉陵江XXX镇XX村XXX组王家嘴河段捕鱼时,被被告刘敏经营的采石船的钢缆绳突然弹起打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238元、误工费3715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221.8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88元、护理费840元、营养费201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伤残赔偿金100864元、续医费45000元、拐杖280元、鉴定费2600.12元。

被告刘敏辩称:原告被我租用的采石船钢缆绳弹起打伤属实,原告诉求中,对误工费以休假证明为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赔付,交通费认可200元,护理费认可80元每天,营养费没有医嘱不予认可,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赔付,精神抚慰金认可2000元,续医费不予认可,拐杖没有票据不予认可,其余请求无异议。

已支付原告护理费15240元、医疗费50358.31元、借款3500元。

被告的采石船在江中采沙在正常作业,钢绳上有红布警示标志,原告是成年人应当知道避免危险,责任是原告自己造成,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17时许,原告在北碚区嘉陵江XXX镇XX村XXX组王家嘴河段捕鱼时,被嘉陵江中正在作业的采石船的钢缆绳弹起打伤。

肖林全受伤后当即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产生医疗费5172.15元被告刘敏已支付,次日转院到重庆长城医院就医,诊断为:双侧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眉间皮肤挫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扭伤,住院治疗于2014年10月25日出院,医嘱:休息1月、门诊随访等,住院产生医疗费45186.16元、128天护理费(每天120天)15360元被告刘敏已支付,出院后门诊随访产生医疗费238元。

2014年7月8日本院委托的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肖林全的伤残程度评定结论为9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45000元,肖林全用去鉴定费2600.12元。

另查明:原告肖林全系农村居民,从2011年3月起在重庆广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被扶养人女儿肖某某,出生于2012年5月15日,被扶养人母亲范光兰,出生于1936年12月22日,生育有子女三人,均生活居住在北碚区XXX镇XX村XXX组。

被告刘敏系采石船的实际租用人,被告刘敏还支付原告借款3500元。

综上所述事实,有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住院病历及证明、发票、户籍证明、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司法鉴定书等书证材料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载卷为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敏在审理中提交的照片中红布系在岸上钢缆绳紧依地面,不能起到警示标志的作用,其在北碚区嘉陵江XXX镇XX村XXX组王家嘴河段使用采石船在采掘作业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肖林全受伤,应当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肖林全在嘉陵江边打鱼行走时未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对自已的损失亦应承担30%的责任。

原告肖林全的诉求中,原告的伤残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应予采信,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按鉴定结论依法计算,原告系农村居民,但其从2012年5月起工作,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扶养人生活在农村,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赔付,误工时间以休假证明为准,误工费按同行业私营单位计算,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拐杖没有证据不予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肖林全损失金额确认如下:1、医疗费50596.31元,2、误工费35398元/365天×164天=15904.85元,3、交通费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天×134天=4288元,5、护理费7天×80元+128天×120元=16200元,6、营养费1000元,7、伤残赔偿金25216元/年×20年×20%=100864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女儿5796元/年×17年×20%/2人=9853.20元,被扶养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