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桂珍与王吉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槐立保字第157-1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9-22公开日期:2015-06-04
当事人:董桂珍,王吉强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立保字第157-1号申请人董桂珍,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王吉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董桂珍与被申请人王吉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董桂珍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吉强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吉强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