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吉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董桂珍与被申请人王吉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董桂珍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吉强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吉强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