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国安。
委托代理人:黄海秋。
被告:吴尊训。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尊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