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青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志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2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2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牛志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牛志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牛志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牛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