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司文峰,男,汉族,1985年7月31日出生,住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物业服务费85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51.9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2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371元(自2010年7月25日起,以85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2年12月11日止)、诉讼费65元、执行费50元,总计13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51.9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2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