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徐德江,男,汉族。
被申请人绵阳市宏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黎家院村。
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执行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漆兴富诉被申请人徐德江、绵阳市宏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
申请人漆兴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