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漆兴富与徐德江、绵阳市宏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绵高新民担字第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1-07公开日期:2015-03-0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担字第1号申请人漆兴富,男,汉族。

被申请人徐德江,男,汉族。

被申请人绵阳市宏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黎家院村。

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执行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漆兴富诉被申请人徐德江、绵阳市宏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

申请人漆兴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