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健红与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涧法执字第76-1号
所属地区:洛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1-12公开日期:2015-08-19
当事人:胡健红,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胡健红,女。

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

胡健红与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31103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29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