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
胡健红与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31103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29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