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柴际平,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馆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柴际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柴际平有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