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圣山,安徽省五河县人。
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圣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