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合议庭成员签署意见审判长签署意见二审裁判意见庭长审核意见专委审核意见主管副院长审核意见院长审核意见备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鸿扬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油松第十工业区东环二路二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71917。
法定代表人叶诚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国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危冰,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罗涛因与被上诉人富鸿扬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涛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罗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