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警钢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侯志峰,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会云,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祥平,该村村委会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娥。
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重)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