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超群与李付安、黎长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驿民初字第393号
所属地区:驻马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29公开日期:2017-03-31
当事人:贾超群,李付安,黎长水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93号原告贾超群,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李付安,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黎长水,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超群与被告李付安、黎长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