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运城市津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井治诉被告运城市津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孟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井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城市津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在垣曲县八一路口西“津基.首府展示中心”签订《津基.首府房屋预留协议》,依约定,原告于协议当日向被告支付现金4万元,订购了被告所承诺的《津基.首府》项目1号楼4单元501号房,房款交付后,被告却迟迟未开工,时至今日,仍是一片废墟。
原告多次问被告何时能得到房屋,被告却未给予一个明确答复,要求退款,被告也不履行。
原告作为普通职工,指望斥巨资定购房屋改善家庭居住环境,现在钱已出,房无望。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津基.首府房屋预留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预留“津基.首府”项目1号楼4单元502号房,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房屋预留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津基.首府房屋预留协议》、“收款收据”为证,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本院对该证据所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又查明:“津基.首府”项目至今未动工建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津基.首府房屋预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预留金,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积极建设房屋,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予以交付。
而被告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施工建设,就连被告的“津基.首府展示中心办事处”也已在2014年7月份左右关门,其违约行为已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房屋预留金4万元及利息损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