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大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晓琼,系该公司行政助理。
被告申健,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申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