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申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汇民初字第39号
所属地区:贵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01公开日期:2015-02-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9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625-0。

法定代表人蔡大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晓琼,系该公司行政助理。

被告申健,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申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