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无业。
2013年12月2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廖德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00174号刑事判决。
盛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勇出庭履行职务,盛某及其辩护人廖德智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孔德顺、杨协贵出庭作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盛某到华容县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时,因一张发票的事与值班医生发生争执。
后盛某抓住被害人杨某丙的衣服,抓挠其面部,揪扯其头发,用脚踢杨某丙的腿部,致杨某丙晕倒在地。
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丙左侧颧弓凹陷性骨折,左侧颧弓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十级伤残。
案发后,盛某已与杨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丙赔偿款28000元,杨某丙出具了谅解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237号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许某、杨某乙、路某、佘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被告人盛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原审被告人盛某上诉提出,被害人在纠纷中存在过错,上诉人与被害人杨某丙发生争执时,并未用手脚伤其左侧颧骨,杨某丙左侧颧骨凹陷性骨折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一审判决并未查明。
被害人的伤残鉴定结论未依照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进行,加重了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盛某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上诉人在与被害人的纠扭中没有击打被害人脸部,经二审法院组织鉴定,被害人左某没有骨折,不构成轻伤。
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请二审法院宣告盛某无罪。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提出,二审期间岳阳市医学会出具的咨询意见程序严谨,结论科学、准确。
请二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盛某于2013年12月24日上午在华容县人民医院与医生杨某丙发生争执、纠扭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盛某在与杨某丙纠扭过程中,未实施击打杨某丙左侧颧骨的行为,杨某丙左某无骨折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华容县公安局城关河西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证明盛某与杨某丙发生争执、纠扭的中心现场位于华容县人民医院门诊二楼超声科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2、华容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
证明被害人杨某丙的伤情及其住院治某3、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报告单、岳阳市一人民医院的DR及CT检查报告单。
证明杨某丙的左某形态正常,骨质完整,骨皮质光滑,不见骨质增生、硬化、破坏及骨折线影,右侧颧弓未见明显骨折,颅脑CT平扫所扫各层未见异常的情况。
4、岳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咨询意见书。
证明岳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选取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及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的4名放射影像专家,1名骨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对杨某丙的所有影像资料及报告单进行医学会审后,得出杨某丙左某无骨折征象的一致意见。
5、华容县公安局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证明盛某与杨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协议支付杨某丙赔偿款28000元以及杨某丙出具谅解书的情况。
6、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证明:2013年12月24日11时40分时,她在妇产科超声室工作时,听到腹部一室内有人吵架,她就从后侧内门走过去看发生了什么事。
发现是一名妇女在与医生吵架。
她就上去劝解那名妇女慢点说,那名妇女责怪医生失职,情绪比较激动。
她见来了一名男同事,就想回自己的科室,那名妇女也跟了过去,那名妇女趁她转身之机双手抓住她的衣领,后又用右手抓她的脸部,将她的眼镜和口罩都抓掉了,脸上也被抓伤。
接着,对方又双手抓住她头部两侧的头发,因对方是孕妇,她只是抵挡。
那名妇女将她抵到柜子旁后,见有人上前劝架,又用脚踢了她的肚子和左腿。
随后,她就晕倒在地。
7、证人许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12月24日11时30分左右,她在华容县人民医院B超室上班时,听到隔壁B超室有人争吵,并有急促的脚步声传来。
扭头发现一名女子一手抓着医生杨某丙的头发,一手抓着杨的眼镜将其往木桌边拖。
医生路某欲将两人拉扯开,那个女子一边喊“我是孕妇”,一边又将杨医生拖行了1米远,双方拉扯了2分钟左右,致杨医生跪到在地上。
随后,外面来了许多人,才将他们拉开。
同时还证明,她没有看到杨某丙对那个女子还手。
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3年12月24日12点左右,她在华容县人民医院的彩超三室上班时,听到妇产科超声室有吵闹声,她从内门过去发现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妇女背抵着房内的柜子、左手抓着医生杨某丙的后脑部头发,右手在打杨某丙,将杨某丙的眼镜打落在地,还用脚踢了杨某丙的腿。
她就劝对方不要打,但对方始终没有松手,杨某丙晕倒在地一会后,那个女子才松开手。
同时还证明因那个女子是名孕妇,她们都没有参与纠扭。
9、证人路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12月24日11时许,他在华容县人民医院B超室上班时,听见腹部一室很吵,就过去看。
发现一个女子因检查单发票的事与杨某丙和佘某争吵,那个女子责怪是医生将她的发票弄丢了。
当杨某丙往里面的房间走时,那名女子突然冲过去,用右手打了杨某丙,还用脚踢了杨某丙腹部两脚,并用双手抓住杨某丙的头发不放,他就和同事上前劝解。
那名女子松手时,杨某丙已经晕倒在地上了。
同时还证明,当时在场劝解的人没有动手打那个女子。
10、证人佘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12月24日11时许,一名孕妇做B超检查,因为那名孕妇要做两项检查,只有一张发票,她要对方提供另一张发票,孕妇称将发票给了门口的护士。
为此,那名孕妇发脾气,要求必须马上给她作检查,这时,杨某丙从里面出来询问怎么回事,并要对方:“不要这么大声,好好说。
”在医生路某过来询问情况时,杨某丙又回到了里间。
突然,那名孕妇冲进了里间,路某和她也跟了进去,看到杨某丙半蹲在地上,手捂住肚子,左脸出了血,孕妇正抓着杨某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