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了(2007)台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本院裁定,于2011年9月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瑾减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瑾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瑾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