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升江故意伤害罪,吕升江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烟刑执字第2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1-14公开日期:2015-03-08
当事人:吕升江
案由:nan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24号罪犯吕升江,农民。

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

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12)莱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升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2013年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现有余刑1年5个月17天。

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减刑释放。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吕升江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升江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

另查明罪犯吕升江尚有242990.12元赔偿款未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吕升江的认罪悔过书,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升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依法可予减刑一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