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兴万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宜宾刑初字第20号
所属地区:宜宾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15公开日期:2015-10-29
当事人:邓兴万
案由:放火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兴万,小名邓五咡。

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5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流氓罪于1988年3月12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2014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连发,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兴万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聪担任记录,被告人邓兴万及其辩护人张连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邓兴万到柏溪镇革坪村三角组租住房找杨某甲闲耍,因杨未在家,邓兴万便叫房东牟某某将院坝大门打开让自己出去,因牟某某不愿意开门,二人发生争吵。

邓兴万随后将杨某甲停放在院坝内的摩托车油管扯出,将车内汽油放到地上后,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上汽油点燃,随即引发火灾,将杨某甲的摩托车、电瓶车各一辆和李某甲的一辆摩托车烧毁,牟某某的房屋部分受损。

邓兴万见发生火灾后逃离现场,随后到柏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邓兴万放火烧毁的两辆摩托车价格826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兴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兴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邓兴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邓兴万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邓兴万的行为是激情犯罪;本案危害后果轻;邓兴万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邓兴万有一个正在读高三的儿子,邓兴万是唯一的供养人。

综上,建议对邓兴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邓兴万到宜宾县柏溪镇革坪村三角组杨某甲租房处找杨某甲还钱,因杨未在家,邓兴万耍了一会儿后想离开,便叫房东牟某某将院坝大门打开让其出去(邓兴万进去后,别的租房户将大门关上)。

因牟某某不愿意下楼为邓开门,二人发生争吵,邓兴万扬言再不开门就要将院坝内的摩托车点燃,牟某某仍未理睬,邓兴万随后将杨某甲停放在院坝内的摩托车油管扯出,将车内汽油放到地上,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

大火将杨某甲的摩托车、电瓶车各一辆和李某甲的摩托车一辆烧毁,牟某某的房屋部分受损。

杨某甲回家打开大门后,邓兴万逃离现场。

随后,邓兴万到宜宾县公安局柏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邓兴万放火烧毁的两辆摩托车价值为8268元。

邓兴万已赔偿杨某甲、李某甲、牟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12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是由110指挥中心指令柏溪镇派出所出警,后被告人又自动投案而案发。

2、现场勘验资料,证实了案发现场宜宾县柏溪镇革坪村三角组牟某某家院坝的基本情况。

3、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21时左右,他在三楼看到邓兴万和杨某甲在他房屋的院坝里吵架,他们两个好像都喝了酒,他听到邓说要把杨的摩托车烧了,杨赌对方不敢,邓在杨停摩托车的地方把杨的摩托车油管扯出来放在了地上,油箱里面的油流了一地,邓就拿出打火机点地上的油,点了两下才点燃,邓点燃后就跑了。

他在楼上看到后就去把电关了下楼去灭火。

有一个女的(王某)受了点小伤,她是因为看到起火了从二楼跳下来受的伤。

这次被烧了两个摩托车和一个电瓶车,还有他的墙壁烧烂了。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昨天晚上他把自己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停在杨某甲家,然后就到隔壁喝酒去了。

晚上8点左右听到隔壁在闹,他们就去看,就看见他的车子燃起来了。

由于火太大他们就没有上去推车子。

后来才听说是邓五放的火。

5、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晚上7点过,他在牟某某家隔壁那栋房子他侄儿任希军家吃饭,他的一个邻居过来说有人找他,并在那边闹。

他回去就看见是邓五咡在闹,邓五咡喊他开门说要喝酒,他就说邓喝醉了,喊邓回家去睡觉,不要闹了,之后他就走了。

过了一会儿,又有个邻居来喊他说邓五咡还在那边闹,他就又回去。

他看见邓五坐在他的摩托车面前的地上,就问邓要咋子?邓就说“你不开门,看老子一把火给你烧了”他就说“随便你”。

他转身准备离开,就看见背后燃起来了,他就赶紧把另外几个邻居的三个摩托车搬开,结果他的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还有李文兵的一辆摩托车被烧成光架架。

他被烧的摩托车是2011年9月以8880元买的,现在值6、7千元。

电动车是单位以1500余元买的。

他都不晓得邓兴万为什么要放火,他和邓平时关系很好。

房子的外墙瓷砖被烧烂了,他的房子外面那间屋的房顶烧来看见预制板了。

10多天前,在他家喝酒打牌,他差邓兴万130元没有拿。

他租住的房子有三层楼,可能有二十家四五十个人。

6、被告人邓兴万的供述,称2014年1月21日晚上大约10点多钟,他喝了酒后到县消防队后面找杨七咡还钱,杨七咡住在底楼。

没有找到杨七咡他就在那里耍了一会,然后准备离开,因为房东不给他开院坝大门,还骂他,他们就吵起来了。

他们在吵的时候,杨七咡就回来劝他,他当时正在气头上,就想吓一吓房东,就把他身上的打火机拿出来点燃了旁边的一辆三轮车,那个三轮车车主是他们一起蹬三轮的,他给这个车主没有矛盾。

后来他看到火势大了,心里很慌就跑了。

那个地方是房东修的房子,上面住了5、6家人。

他放火烧的三轮车在房子门口的窗台下。

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那栋房子是他们家修的,他和他儿子牟某某住在三楼,其他的租给十多户人家。

2014年1月21日晚8点50分左右,他在家中听到邓五在楼下喊“老板、老板”。

他的儿子牟某某就出去跟邓五说让邓回家去,他心想下楼去把院坝的铁门锁上,顺便喊邓五回家去。

他走到一楼楼梯口就看见邓五坐在地上,旁边是一辆摩托车,邓五手里拿着打火机把地上一下就点燃了,点燃过后他才看清地上是汽油。

当时地上有两个摩托车被点燃了,一个是李某甲的,一个杨某甲的。

火烧大了邓五就往外面跑了。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天他的房东到他租的房间耍,他们就听见放火的那个人在下面闹,那人喝醉了的,房东就叫那人出去,他们之前在闹什么他不知道,他就看见那人在放摩托车的油,摩托车油放出来后那人就整个人躺在汽油上面,这个时候他就开始拿打火机点汽油,第一次没有打燃,他又打了第二个打火机,然后就点着了,那人就跑了。

9、鉴定意见,证实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甲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为4578元,李某甲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为3690元,两车合计价值为8268元。

10、抓获说明,证实邓兴万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