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新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更生。
委托代理人韩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永。
委托代理人刘暾。
委托代理人陈森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会云。
委托代理人甘涛。
原审原告冯会云因诉原审被告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韩桂;上诉人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暾;被上诉人冯会云及委托代理人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即“(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