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武民初字第25号
所属地区:武夷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09公开日期:2015-01-27
当事人:周某某,程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5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武夷山市。

被告程某某,男,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