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某某,男,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