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明振,男委托代理人:袁志强,男委托代理人:黄建伟,男被告:秦付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明振、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