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明振、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凤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凤民初字第00033号
所属地区:凤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12公开日期:2015-03-17
当事人: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明振,秦付仓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赵家村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明振,男委托代理人:袁志强,男委托代理人:黄建伟,男被告:秦付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明振、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