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台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0元。
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7日以(2008)浙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吴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明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