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丽莲刑初字第49号
所属地区:丽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07公开日期:2015-01-20
当事人:黄某
案由:强奸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欣、孙云凤,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4)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汲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约会被害人林某(女),后将被害人林某从温州带至丽水。

20时30分许,用被害人林某的身份证在“金凯瑞宾馆”订了408房间,之后,俩人去了酒吧。

23时许,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林某回到“金凯瑞宾馆”408号房间,被告人黄某要求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林某拒绝。

被告人黄某便将被害人林某压在身下,强行脱光被害人林某衣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林某强烈反抗,被告人黄某没有得逞。

后被害人林某以上厕所、喝水为由,乘机逃离房间并在他人帮助下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晚,在“金凯瑞宾馆”408室,其意图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因遭被害人林某强烈反抗未得逞的事实;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在“金凯瑞宾馆”408室,被告人黄某意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其强烈反抗未得逞,后其逃离房间并在他人帮助下报警的事实;4、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有一个女人敲其所住的“金凯瑞宾馆”502房间,说有人要强奸她,其征得女的同意后打电话报警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6、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侦查机关2014年11月4日对被害人林某、被告人黄某的身体及对被害人林某所穿的衣服进行检查的情况;7、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2014年11月4日接受被害人林某提供的被扯破扣子的牛仔裤的事实;8、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林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的归案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