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蔺军刚,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蔺子轩与蔺军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蔺军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抚养费240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蔺军刚自觉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