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晋铭与雷付珍、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应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051号
所属地区:应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1-14公开日期:2015-06-15
当事人:石晋铭,雷付珍,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石晋铭。

被告雷付珍。

被告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应城市杨河镇西合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晋铭与被告雷付珍、应城市杨河镇西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审查原告石晋铭起诉状所记明的被告不实,其起诉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晋铭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石晋铭。

如不服本